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(2 / 2)
光绍二十七年(1901年)庚子之役赔款数目更大,清政府复决定各
省盐斤—‘律加4,以备摊还,谓之新案赔款。光绍二十四年
(1908)实行禁姻,土药税收因而减少,度支部奏准备省食盐再
加4,以一半解部,充作练兵经费,一半归产盐、销盐省份自用,谓之抓补药税。此外届地区性加价的名目更多,如江南要政加充作练兵经费,一半归产盐、销盐省份自用,谓之抓补药税。此外届地区性加价的名目更多,如江南要政加(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 ↑返回顶部↑
省盐斤—‘律加4,以备摊还,谓之新案赔款。光绍二十四年
(1908)实行禁姻,土药税收因而减少,度支部奏准备省食盐再
加4,以一半解部,充作练兵经费,一半归产盐、销盐省份自用,谓之抓补药税。此外届地区性加价的名目更多,如江南要政加充作练兵经费,一半归产盐、销盐省份自用,谓之抓补药税。此外届地区性加价的名目更多,如江南要政加(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