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章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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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且不允许私自与其他同事交换休假时间。
  因为交换后有可能会出现某人过于长时间连续工作、休息不充分的情况。
  不仅影响工作效率,还可能导致危险。
  在工作强度较高、员工数量较多的大单位安排工作表是一门科学,不能随便打乱安排。
  此外,强度较高工作的工作流程也必须高度标准化,保证谁到岗都能快速接着前一人的进度做下去。
  相对来说,强度较低的工作,在流程标准化方面要求会宽松很多。
  反正这种公司哪个流程因为某人休假而推进不下去,等那人休假完了再继续,或者远程问一问,一般也耽误不了太多事。
  虽然自选权有时候会被剥夺,法律在这方面管得也比较含糊,但一周工作四天、每个工作日工作六小时的基本原则各单位大致都能遵守。
  每周的三个休息日只能且必须当周休完,不能累积到后面的周去休,也不能提前休。
  同样的,年假必须当年休,不能跨年累积或提前。
  当周、当年没休完的,一律按加班算。
  工作强度不太高、有摸鱼余地、能固定周六周日休假、不需要四班倒的公司,一般都能让员工使用休息日自选权。
  这些公司的员工每周都要选一次下周的休息日,听起来好像对员工对公司管理都有点麻烦,但其实自选也不是真意味着会周周都选得跟随机似的。
  因为每一个员工对于休息日都有自己的偏好。
  比如有的人喜欢周五或周一休,与固定休息日连在一起方便来个短途旅游。
  有的人则因为很少有旅游需求,又觉得连续上四天班消耗太大,所以更喜欢周三休,这样每上两天班就可以休息至少一天。
  还有的人完全无所谓哪天休假,其他有偏好的同事挑完后剩下哪天他就休哪天。
  只要同一个岗位上别全是同一种休假偏好的人,那么大家便很容易商量出皆大欢喜的休假表。
  即是说,只要一个岗位的人员变动别太频繁,那么他们的自选休息日安排就会相对固定。
  这样每周报下周自选休息日安排时,各岗位负责人便基本只需要点一下“与上周相同”。
  只偶尔哪位员工临时有事,比如需要给孩子开家长会、给家里老人祝寿,也包括想第一时间玩到新游戏什么的,得改个日子休,才需要特别说明一下。
  一般跟惯例休那一天的同事商量交换一次休息时间就行。
  只要那位同事同意了,那么工作强度有限、不担心员工休息不够、经常还会担心员工懒散过头的公司方面肯定会批准。
  原则上,绝大多数公司都反对加班。
  如果一个公司长期有大量加班费支出,那么会有相关机构上门建议该公司增加员工数量、调整岗位设置等。
  总之就是将加班的工作量由更多人分摊掉,以重新实现不加班。
  什么,让员工加班了但找借口不支付加班费、使账面上不被查到?
  那就等着被员工告,然后支付高额的赔偿款吧。
  千万不要低估现代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。
  更不要低估法律在这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决心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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