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厨 第1143节(1 / 4)
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,奸民幸免之弊,特以民既乏竭,无以为生,虽加鞭挞,终无所得,缓之则为奸吏之所蚕食,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藉。故举而放之,则天下悦服。
虽有水旱盗贼,民不思乱。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也。
自二圣临御以来,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。
登极赦令,每次郊赦,或随事指挥,皆从宽厚。
凡今所催欠负,十有六七皆君恩所贷矣,而官吏刻薄,与圣旨异,舞文巧诋,使不该放。监司以催欠为职业,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,下为胥吏之所使。
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,则县中胥徒,举欣欣然日有所得。
若一旦除放,则此等皆寂寥无获矣。
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求,谁肯举行恩贷?而积欠之人皆邻困于寒饿,何赂之有?
以此之类,蔓延追扰,自甲及乙,自乙及丙,无有穷已。
每限皆空身到官,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,谓之破限。
官之所得至微,而胥徒所取盖无虚日。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。
嗟乎!圣人在上,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,而皆为奸吏食邑户,此何道也?”
第一千六百八十二章 积欠
奏章中继续写到:“数路连年水旱,上下共知,而转运司利于财用,例不肯放税,纵放亦不尽实。
虽无明文指挥,而以喜怒风晓官吏,孰敢违者?
所以逐县例皆拖欠两税,较其所欠,与依实检放无异,于官了无所益,而民有追扰鞭笞之苦。
臣顷知杭州,又知颍州,亲见两浙、京西、淮南三路之民,皆为积欠所压,日就穷蹙,而欠籍不除,以至亏欠两税,走陷课利,农末皆病,公私并困。
以此推之天下,大率皆然矣。
臣自颍移京,舟过诸州,所至麻麦如云。臣每屏去吏卒,亲入村落访问,父老皆有忧色,云:‘丰年不如凶年。天灾流行,民虽乏食,缩衣节口,犹可以生;若丰年举催积欠,胥徒在门,枷棒在身,则人户求死不得。’言讫泪下。臣亦不觉流涕。
又所至城邑,多有流民,官吏皆云:‘以夏麦既熟,举催积欠,故流民不敢归乡。’
臣闻之孔子曰:‘苛政猛于虎。’昔常不信其言,以今观之,殆有甚者。
水旱杀人,百倍于虎,而人畏催欠,乃甚于水旱。
臣先知杭州日,于元佑五年九月具奏四事:
其一曰,见欠市易籍纳产业,圣恩并许给还,或贴纳收赎,而有司妄出新意,创为籍纳折纳之法,使十有八九不该给赎。
其二曰,积欠盐钱,圣旨已令止纳产盐场盐官本价钱,其余并与除放,而提举盐事司执文害意,谓非贫乏不在此数。
其三曰,登极大赦以前,人户以产当酒见欠者,亦合依盐当之法,只纳官本。
其四曰,元丰四年,杭州拣下不堪上供和买绢五万八千二百九十匹,并抑配卖与民户,不住鞭笞催纳,至今尚欠八千二三百贯,并合依当年四月九日圣旨除放。
然臣具此奏目,经一百八日,不蒙回降指挥,复乞检会行下,尚书省取会诸处,称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状。
十二月八日,三省同奉圣旨,令苏轼别具闻奏。
臣已于元佑六年正月九日备录元状,缴连奏去讫,经今五百余日,依前未蒙行下,伏乞检会前奏一处行下。 ↑返回顶部↑
虽有水旱盗贼,民不思乱。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也。
自二圣临御以来,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。
登极赦令,每次郊赦,或随事指挥,皆从宽厚。
凡今所催欠负,十有六七皆君恩所贷矣,而官吏刻薄,与圣旨异,舞文巧诋,使不该放。监司以催欠为职业,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,下为胥吏之所使。
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,则县中胥徒,举欣欣然日有所得。
若一旦除放,则此等皆寂寥无获矣。
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求,谁肯举行恩贷?而积欠之人皆邻困于寒饿,何赂之有?
以此之类,蔓延追扰,自甲及乙,自乙及丙,无有穷已。
每限皆空身到官,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,谓之破限。
官之所得至微,而胥徒所取盖无虚日。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。
嗟乎!圣人在上,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,而皆为奸吏食邑户,此何道也?”
第一千六百八十二章 积欠
奏章中继续写到:“数路连年水旱,上下共知,而转运司利于财用,例不肯放税,纵放亦不尽实。
虽无明文指挥,而以喜怒风晓官吏,孰敢违者?
所以逐县例皆拖欠两税,较其所欠,与依实检放无异,于官了无所益,而民有追扰鞭笞之苦。
臣顷知杭州,又知颍州,亲见两浙、京西、淮南三路之民,皆为积欠所压,日就穷蹙,而欠籍不除,以至亏欠两税,走陷课利,农末皆病,公私并困。
以此推之天下,大率皆然矣。
臣自颍移京,舟过诸州,所至麻麦如云。臣每屏去吏卒,亲入村落访问,父老皆有忧色,云:‘丰年不如凶年。天灾流行,民虽乏食,缩衣节口,犹可以生;若丰年举催积欠,胥徒在门,枷棒在身,则人户求死不得。’言讫泪下。臣亦不觉流涕。
又所至城邑,多有流民,官吏皆云:‘以夏麦既熟,举催积欠,故流民不敢归乡。’
臣闻之孔子曰:‘苛政猛于虎。’昔常不信其言,以今观之,殆有甚者。
水旱杀人,百倍于虎,而人畏催欠,乃甚于水旱。
臣先知杭州日,于元佑五年九月具奏四事:
其一曰,见欠市易籍纳产业,圣恩并许给还,或贴纳收赎,而有司妄出新意,创为籍纳折纳之法,使十有八九不该给赎。
其二曰,积欠盐钱,圣旨已令止纳产盐场盐官本价钱,其余并与除放,而提举盐事司执文害意,谓非贫乏不在此数。
其三曰,登极大赦以前,人户以产当酒见欠者,亦合依盐当之法,只纳官本。
其四曰,元丰四年,杭州拣下不堪上供和买绢五万八千二百九十匹,并抑配卖与民户,不住鞭笞催纳,至今尚欠八千二三百贯,并合依当年四月九日圣旨除放。
然臣具此奏目,经一百八日,不蒙回降指挥,复乞检会行下,尚书省取会诸处,称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状。
十二月八日,三省同奉圣旨,令苏轼别具闻奏。
臣已于元佑六年正月九日备录元状,缴连奏去讫,经今五百余日,依前未蒙行下,伏乞检会前奏一处行下。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