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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这个想法更高明。”朱智深表同意,“像这样的案子,情节虽重,当事人的身份不够分量,不会钦派大员去提审,十之八九是发回浙江,委由原官重审。那结果亦就可想而知,当然维持原审,看上去一定有第二次上控,甚至还是京控。我再请问,京控告到都察院,可有说法?”
  “有的。”这次是陈丹代答,“他们已经托过吴蓉圃了!”蓉圃是吴凤藻的别号。
  “请问,”詹善政问说,“我可要见一见吴都老爷?”
  “不必,不必!”朱智连连摇头,“这个嫌疑一定要避!见了反倒不好,而且他亦不肯见你。反正只要托到,他家自然会有信到京;即使没有信,他也会秉公办理,不必去见他!”
  不过,詹善政虽不宜去见吴凤藻,而朱智与他本就常有往还,作为闲来访友,顺便关说,并无不可。当时的结论是,抱告尽管去投状,即令吴家的家书未到,亦不要紧,可以由朱智跟他说明白。
  投递京控诉状的第三天,朱智才去访吴凤藻。因为诉状收文以后,分到京畿道先由监察御史看了,才会转到掌印御史那里,去早了,吴凤藻还不知原委,谈不出结果。
  时间估计得正好,“叶杨氏京控的状子,今天上午衙门才看到。”吴凤藻说,“这一案的是非曲直,现在还没法子说。”
  “噢,”朱智想了一下问道,“是不是原案还没有过目?”
  “是的。”吴凤藻答说,“已经去公事给刑部浙江司了,请他们移送全案,大概明后天就可以送到,这一案府、县、巡抚都问过,案卷一定不少。恐怕要三四天工夫才看得完。”
  从宽估计,要六天以后,吴凤藻才能了解全案。朱智便暂且不谈案情,只作为同乡闲叙乡情似的问:“杭州最近有什么新闻?”
  “不知道啊!”
  “近来没有接到家报?”
  “没有。”吴凤藻说,“舍间总是两个月来一次信,算算日子,也该有信了。”
  照此看来,杨家所托的人情,吴凤藻还不知道,这样就更不宜在此时谈论来意。闲谈了一会儿,告辞而去。
  上了车不即回家,转道去访余撰。一见面不必他开口,余撰反先告诉朱智,说是杨乃武京控的案子,他已经知道了,而且看到了诉状的抄本,认为京控应该受理。
  “受理以后,怎么样呢?”
  “那是都察院的事,要看吴蓉圃的意思。不过大致是咨解回浙。”
  “这方面我要请教了。”朱智问说,“咨解回浙,是不是仍由余杭县审呢?”
  “绝不可!连派余杭县会审都不行!谁派了,谁就要倒大霉。”
  余撰将《钦定六部处分则例》取来,指出一条:“督、抚、藩、县、道、府将应行亲提讯究之案,发交原问官收审,或仍令会审者,照例议以革职留任。”这是嘉庆十四年的上谕。到了道光十八年,另有一道上谕:“嗣后京控发交事件,着各该督抚等于审结时,将是否应亲之处,随案声叙。如有应亲提而委审,应亲提委审而仍发原问衙门者,俱着专案报部,照例分别议处。”朱智一看,完全明白,京控发回的案件,督抚应该亲提,或委审,决不能发交原问衙门,否则便失却了京控的意义。
  刘锡彤是原问官,固然不准再参预审问,但照实情来说,杭州府知府亦是原问官。杨乃武诬供购砒,拉出钱宝生来,这一切锻炼成狱,都出在陈鲁手中。然则杭州府是否亦不准参预呢?
  余撰认为朱智所提,确是个疑问,但部里行文,只责成督抚,不便多所干预。将来案子发回浙江,要看杨昌濬如何处置,如果委由陈鲁审问,而居然秉公办理,当然没话可说,否则得视情况而定,此时无法预告。
  “倘或审问不实,如何处分,律例总有规定吧?”
  “当然,”余撰翻着《六部处分则例》问道,“你是指原问官?”
  “是的。”
  “审问不实,亦要情形而定。照这一案来看,如果杨乃武京控属实,那,问官的罪名就重了。”
  “重到怎么个地步?”
  “你看!雍正元年的上谕,”余撰念道,“凡大小衙门问刑官员,于命盗案件,不能虚心研鞫,刑逼妄供,草率定案,证据无凭,以致枉坐凌迟、斩绞者,革职。”
  “啊,啊!”朱智悚然动容,“罪名不轻啊!”
  “人命出入,当然轻不了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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